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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守护健康权益:详解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七大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二)
发布时间:2024-06-08 浏览次数:214次


(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1.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测并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四)获得劳动保护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1.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配备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 劳动者有权要求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
4.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设置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 劳动者有权要求工作场所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7.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其他要求。



(五)检举、控告权


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事项:发现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发现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
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以维护自身和其他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