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最光荣,
很多人在勤勤恳恳的工作中,
却忽略了自己所拥有的健康的权利。
由于缺乏对职业病防治
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
很多务工人员在不知不觉中被职业病侵袭。
但其实,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
劳动者们不止拥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同时,
这也是一份应尽的义务。

职业卫生保护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受教育、培训权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劳动者通过学习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更好的保护自身安全。



(二)职业健康权


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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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获得用人单位对本人检查结果的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所用时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
3.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国家《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明确的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作业。
4.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获得妥善安置。
5.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6.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
7.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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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疗、康复

1.诊断地选择权利。
劳动者有权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这三类地方,选择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申请鉴定权利。
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有权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鉴定时,劳动者有权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回避。

3.诊断权利。
劳动者在被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安排进行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有权拒绝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期间的费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4.获得相应待遇权利。
职业病病人有权按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其进行职业病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有权要求调离原岗位,并得到妥善安置。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有权要求其原有的职业病待遇不变。
